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口检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公安分局、上海港公安局、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各道口公安检查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的有关规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要求,进一步深化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推进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工程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加强世博会期间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道口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平安顺利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力量,加强管控,严格落实指定道口、指定通行规定
(一)自即日起至11月15日期间,凡进出本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下列9个指定道口通行:318国道西岑道口、312国道安亭道口、204国道葛隆道口、沪太路洋桥道口、杭金公路新联道口、G15沈海高速沪浙道口、G2京沪高速沪蓉道口、S26沪常高速道口和东海大桥。除指定通行道口以外的其他道口和97个进沪陆路无名道口,一律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二)一、二级安保等级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的指定通行时间为:夜间22时至次日晨6时。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通行。
(三)各区(县)公安分局应对包括无名道口在内的所有道口增强警力配备,带领群防群治力量实行24小时驻点守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已设置交通检查站点的相关道口支队落实执法人员,实行协同配合。一、二级安保等级下,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相关道口支队和相关区安全监管局应指定专门人员,对危险化学品指定通行道口(杭金公路新联道口、G2京沪高速沪蓉道口除外,分别由浙江、江苏负责),在夜间22时至次日晨6时指定通行时段内,配合道口民警驻点守控。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公安、交通港口、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切实做好道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应落实警力,并运用道口车架比对系统核验进沪车辆通行证。对无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求核验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同时验查危险化学品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货运单以及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涉及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还应查验车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无押运人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相关道口支队应落实检查人员,负责查验危险化学品车辆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对无营运证件的车辆,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群防群治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的指导,提高群防群治队伍识别、核验危险化学品的技能。要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措施的宣传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措施的宣传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登记查验制度,杜绝向无道路运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车辆发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杜绝超载、超限、混装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三、规范流程,密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从严管控”和“先处置、后处罚”原则,密切配合,快速响应,切实做好道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急处置工作。
(一)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责任民警,对违反指定道口、指定时间通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原则上一律予以劝返。对运输车辆或从业人员无资质、混装、夹带危险化学品、超载30%以上等违法运输行为,在通知安全监管、交通港口等部门后,应将违法运输车连押运至危险化学品道口应急处置协作单位或指定目的地,并会同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安全处置。
(二)交通港口部门应根据区块平衡布局的原则,指定本市若干家骨干危险品运输企业(见附件2),作为危险化学品道口应急处置协作运输企业,并协调协作运输企业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配合做好道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对安全卸载后需暂扣车辆的,由公安、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置。(三)有关区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道口就近选点方式,指定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口应急处置协作储存企业(见附件1),并协调协作储存企业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做好道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如接警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卸载,驳运等现场处置的,应配合、协助公安、交通港口等部门对道口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置。